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923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火车南站东路支行与大英县士博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火车南站东路支行,大英县士博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3执6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火车南站东路支行,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南路5-27号。负责人:徐剑,行长。被执行人:大英县士博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英县蓬莱镇盛马大道。法定代表人:马小军,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火车南站东路支行与大英县士博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大英县士博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火车南站东路支行借款本金1200万元及利息,负担公正费2000元,执行费79400元。经查,被执行人大英县士博汽车客运有限公司虽有房产,但不宜处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成代龙审判员  陈才干审判员  张宗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任乙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