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3执2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韩艳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艳,北京市凯达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3执2183号申请执行人韩艳,女,1979年9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市凯达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豹房村赵李路甲1号。法定代表人罗莹莹,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韩艳与被执行人北京市凯达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6)京0113民初22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韩艳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多方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北京市凯达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法定代表人现下落不明,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难以继续进���。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6)京0113民初2281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及其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亢亚申审判员 何保杰审判员 王小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彭美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