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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04执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东、张索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东,张索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404执247号被执行人王东,男,196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峄城区。被执行人张索超,男,199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峄城区被执行人王东、张索超罚金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2014)峄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处罚金3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王东、张索超银行、房产、车辆、工商登记进行查询,均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峄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王大宪审判员  郑开金审判员  孟凡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