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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5执恢7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河北张家口宣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贾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张家口宣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贾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百六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05执恢7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河北张家口宣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法定代表人:王云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成斌,系河北张家口宣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杨晓生,系河北张家口宣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贾仓,男,汉族,1952年11月14日出生,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张家口宣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贾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正在履行过程中。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0705民初11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郭建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史利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