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民初2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钟龙涛与杨随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龙涛,杨随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2349号原告钟龙涛,男,200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法定代理人靳凤丽,女,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之母。委托代理人方剑,正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被告杨随周,男,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正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钟龙涛诉被告杨随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原告向本院递交的诉状,其诉讼请求中需要评定伤残等级、不能确定具体数额。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本案中,根据原告递交的诉状,其诉讼请求因需要评定伤残等级,导致无法确定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数额,应视为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钟龙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18元,退还原告钟龙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凌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潘丽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