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3执14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黄丽仙、郑建新、施梅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丽仙,郑建新,施梅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3执14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丽仙,女,198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郑建新,男,196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施梅华(郑建新妻子),女,196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丽仙与被执行人郑建新、施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2017)闽0303执1439号执行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建新、施梅华所有的银行存款,金额为50000元及相应利息。现双方已私下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完毕,申请执行人黄丽仙于2017年6月22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郑建新、施梅华所有的银行存款50000元及相应利息的冻结。二、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3民初358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陈廷赟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吴元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涵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