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民初2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陈某、付某等与平舆县国土资源局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付某,李某,陈某甲,陈某乙,平舆县国土资源局,段某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2292号原告陈某,男,1974年5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舆县。原告付某,女,197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原告李某,女,194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原告陈某甲,女,194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原告陈某乙,男,194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告平舆县国土资源局,地址:平舆县工业大道西段北侧。被告段某,女,195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付某、李某、陈某甲、陈某乙与被告平舆县国土资源局、段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五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提出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五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姚 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霍佳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