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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民申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李学亮、李学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学亮,李学忠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申15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学亮,男,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学忠,男,汉族。再审申请人李学亮因与被申请人李学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07民终26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学亮申请再审称:案涉房屋经鉴定存在多处严重的质量问题,对房屋进行修复所需的资金和因房屋无法居住造成的损失应由李学忠承担,该损失已向一审法院委托评估,法院找不到评估机构不能让其承担不利后果;原审认定房屋未建好的工程款为7000元与事实不符,实际应为两万元左右;因李学忠严重违约致房屋无法居住造成的损失原审未予认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本案中,案涉房屋属于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双方合同约定“盖好房后墙不歪、房顶不漏”,因案涉房屋存在房顶漏雨情况,本院二审已判决李学忠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李学亮在一审法院已申请对案涉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所造成的损失进行价格评估,但一审法院经多次多方联系相关评估机构,无评估机构承接上述评估。本院二审结合案涉房屋总造价、质量问题严重程度、修复质量问题所需大致工艺及费用等因素,酌定李学忠赔偿李学亮损失1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关于李学亮欠付李学忠工程款问题,李学亮主张房屋尚未建好部分的工程款为两万元左右,但根据延津县小潭乡东吐村村民委员会及延津县司法局小潭司法所出具的证明和经一审法院核实的张安茂、李林田、韩国三、蔡立昌出具的证明,并结合案涉工程已完工程量、已支付工程款、未完工程量等情况,本院二审认定李学亮尚欠李学忠工程款19800元,并无不当。综上,李学亮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学亮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朱光民审判员  张 艳审判员  张 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申超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