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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3民初1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呼和浩特市地天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尚博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地天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尚博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3民初1976号原告呼和浩特市地天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新华西街金泉小区1号楼综合楼法定代表人王化,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尚博华,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地天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尚博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呼和浩特市地天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本院宣告判决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和浩特市地天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呼和浩特市地天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崔爱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乃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