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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3民初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姜宇珍诉张开祥恢复原状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冕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宇珍,张开祥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3民初334号原告:姜宇珍,女,汉族,1936年11月20日出生,住冕宁县。被告:张开祥,男,汉族,60岁,冕宁县人,住冕宁县。原告姜宇珍诉被告张开祥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姜宇珍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宇珍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宇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姜宇珍负担。审判员  周罡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晏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