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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9民初2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藁城支行与王彦强、王文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藁城支行,王彦强,王文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百八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9民初2871号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藁城支行,地址石家庄市藁城区四明街79号。负责人:杨云兰,行长。被告:王彦强,男,汉族,1980年11月28日生,住址不详。被告:王文玉,男,汉族,1951年3月5日生,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藁城支行诉被告王彦强、王文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送达是以查无此人退回,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院也无法查证被告的具体送达地址,故本案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百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藁城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艳人民陪审员 申 霞人民陪审员 李会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凤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