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2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罗海燕与郑有格、郑有惹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7民终2621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阿比衣作,麻觉你各,郑有格,郑有惹,郑有罗,郑有杂,郑有黑,南城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陈小林,段红雄,李梅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禾公司,蒋军,罗海燕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26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阿比衣作。上诉人(原审原告):麻觉你各。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有格。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有惹。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有罗。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有杂。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有黑。以上四个上诉人的共同法定代理人:麻觉你各,系郑有惹、郑有罗、郑有杂、郑有黑的母亲。以上七个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曾扬,广东广从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七个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欧柱星,广州市从化区法律援助处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城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国强。委托代理人:王宗磊,该公司员工。原审被告:陈小林。原审被告:段红雄。原审被告:李梅花。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负责人:何晓东,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禾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承华,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蒋军。原审被告:罗海燕。上诉人阿比衣作、麻觉你各、郑有格、郑有惹、郑有罗、郑有杂、郑有黑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2015)穗从法少民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违反了法定程序,导致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2015)穗从法少民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徐玉宝审判员 黄 钜审判员 王汇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丁涵璐王嘉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