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执恢11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1-25
案件名称
戴素娥与刘敬勃、陆昆崇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素娥,刘敬勃,陆昆崇,罗健萍,陈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306执恢11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戴素娥,女,汉族,1979年9月14日出生,住址深圳市宝安区。 被执行人刘敬勃,男,汉族,1976年6月5日出生,住址南宁市青秀区。 被执行人陆昆崇,男,汉族,1966年7月9日出生,住址广西贵港市港北区。 被执行人罗健萍,女,汉族,1968年9月2日出生,住址南宁市。 被执行人陈斌,男,汉族,1973年8月31日出生,住址北京市丰台区。 申请执行人戴素娥与被执行人刘敬勃、陆昆崇、罗健萍、陈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39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刘敬勃、陆昆崇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共计人民币54375.03元,上述款项已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依职权向金融机构(包括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招商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平安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及其他财产登记部门(包括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国土局、证券登记结算中心、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证,均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此,本案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柳 审判员 陈锦明 审判员 杨丽莉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