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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03行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国益与荆州市荆州区马山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益,荆州市荆州区马山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1003行初11号原告李国益,男,汉族,1948年9月9日生,原马山镇广播站干部,住荆州市荆州区,被告荆州市荆州区马山镇人民政府,地址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马山镇马中路2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1003011401520Y。法定代表人罗学锋,镇长。委托代理人周道春,湖北三管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益诉被告荆州市荆州区马山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李国益因未能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国益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裁定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国益负担。审判长  张琼花审判员  唐秀兰审判员  毕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彭萌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