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执2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雷池与徐富强、吴晓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池,徐富强,吴晓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2193号申请执行人:雷池。被执行人:徐富强。被执行人:吴晓岚。申请执行人雷池与被执行人徐富强、吴晓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7)苏0591民初27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徐富强、吴晓岚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徐富强、吴晓岚银行存款人民币20200.00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江福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