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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民终1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贡阳辉、朱彩霞与丹阳市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贡阳辉,朱彩霞,丹阳市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终13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贡阳辉,男,1988年10月9日生,汉族,住丹阳市。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彩霞,女,1989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丹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丹阳市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云阳镇新新家园1幢10-11号。法定代表人:周立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军,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贡阳辉、朱彩霞因与被上诉人丹阳市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15)丹民初字第36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贡阳辉、朱彩霞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贡阳辉、朱彩霞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贡阳辉、朱彩霞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贡阳辉、朱彩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樊华勇审 判 员  黄 甦代理审判员  严晓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