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4民初1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原告何代文与被告刘胜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代文,刘胜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4民初1824号原告:何代文,男,194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大竹县。被告:刘胜田,男,196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大竹县。原告何代文与被告刘胜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何代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代文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献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鄢文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