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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4民初1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原告何代文与被告刘胜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代文,刘胜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4民初1824号原告:何代文,男,194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大竹县。被告:刘胜田,男,196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大竹县。原告何代文与被告刘胜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何代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代文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献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鄢文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