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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921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鲁泽金与李正升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泽金,李正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921执227号申请执行人鲁泽金,男,汉族,生于1955年12月16日,云南凤庆县人,住凤庆县。被执行人李正升,男,彝族,生于1967年4月3日,云南省凤庆县人,住凤庆县。申请人鲁泽金与被执行人李正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凤庆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2016)云0921民初48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正升未按时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人鲁泽金于2016年11月0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正升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查实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车辆,被执行人李正升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李正升列入失信人员。申请执行人鲁泽金同意终结执行本次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0921民初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源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红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