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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1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小堂等婚姻家庭、继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152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8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周某,男,198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本院在执行王某与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依法联系了被执行人周某,送达执行通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冻结其银行账户。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周某名下暂无财产可供立即执行。申请人王某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周某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06执152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淼审 判 员  刘海伟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郝 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