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1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小堂等婚姻家庭、继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152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8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周某,男,198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本院在执行王某与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依法联系了被执行人周某,送达执行通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冻结其银行账户。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周某名下暂无财产可供立即执行。申请人王某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周某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06执152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淼审 判 员 刘海伟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郝 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