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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恢20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天津津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宋广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津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宋广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恢20140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津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烟台道15号。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被执行人:宋广平,女,197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天津津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宋广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认的内容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16执201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景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大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