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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执40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蔡微庆与杨中华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微庆,杨中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40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蔡微庆,男,198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被执行人:杨中华,男,197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沪0112民初20380号判决,在执行蔡微庆与杨中华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杨中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支付人民币59640元及执行费794.6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中华存款人民币60434.6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声雷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