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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袁阳高、刘波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阳高,刘波,刘诚

案由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02刑初119号公诉机关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阳高,男,1990年7月8日生,汉族,湖南省新化县人,大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现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因涉嫌犯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据罪于2016年9月13日被宜春市公安局明月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8日由该局取保候审。辩护人袁林江西康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袁宜生江西华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波,男,1988年9月7日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因涉嫌犯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据罪于2016年9月13日被宜春市公安局明月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8日由该局取保候审。辩护人易磊宜春市袁州区金瑞镇金瑞村河*组村民。系被告人刘波亲戚。被告人刘诚,男,1990年10月24日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家住宜春市袁州区。因涉嫌犯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据罪于2016年9月13日被宜春市公安局明月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8日由该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周洪平江西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袁检诉刑诉〔2017〕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诚、刘波、袁阳高犯伪造有价票证罪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运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阳高及其辩护人袁某1、袁某2、被告人刘波及其辩护人易磊、被告人刘诚及其辩护人周洪某。现已审理终结。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底,被告人刘诚、刘波二人听闻宜春市明月山风景区缆车票检票制度有漏洞,便意图印制假票谋利,此后,二人持真实缆车票前往宜春市城区寻找打印店,并一同在明月北路贸易广场斜对面的润达文印店试印了几张假票,但因效果不佳未大量印制。2016年3月份,被告人刘诚独自来到润达文印店,以真实缆车上行票(票面价值80元)为样板,印制了共计500张假票,此后便以熟人介绍的方式销售假票。2016年4月份及8月份,被告人刘波独自来到润达文印店,分别以真实缆车上行票和下行票(票面价值70元)为样板,提出印制上行票500张和下行票1000张的票求,此后便以熟人介绍的方式销售假票。被告人袁阳高身为润达文印店负责人,在明知被告人刘诚、刘波印制的为明月山风景区缆车票,且未提供有关单位的委托函,仍为二人印制上述票证。案发后,侦查机关在被告人刘诚处扣押缆车上行票79张,在被告人刘波处扣押缆车上行票667张、下行票894张。上述缆车票经印制机关宜春市地税局认定,均系假票。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以证实其指控,认为被告人刘诚、刘波违反国家规定,伪造并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其行为构成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被告人袁阳高违反国家规定,伪造有价票证,其行为构成伪造有价票证罪。部分行为系共同犯罪。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刘诚、刘波、袁阳高定罪处刑。被告人袁阳高对起诉书的指控没有异议;其辩护人意见:被告人刘诚、刘波未告知被告人袁阳高其两人不是景区工作人员,且印制的是假票,被告人袁阳高犯罪情节显著轻微。被告人刘波对起诉书的指控没有异议;其辩护人意见:1、对被告人刘波构成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无异议;2、被告人刘波有如实供述的情节;3、被告人刘波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小。综上,希望判处被告人刘波缓刑。被告人刘诚对起诉书的指控没有异议;其辩护人意见:1、对被告人刘诚构成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无异议;2、被告人刘诚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行为,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3、被告人刘诚的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综上,希望判处被告人刘诚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底,被告人刘诚、刘波听本村村民聊天时知道宜春市明月山风景区汇盛索道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验缆车票时是人工验票,分析后认为缆车票检票制度有漏洞,便打算印制假缆车票谋利。之后,二人持真缆车上行票(票面价值80元)来到宜春市城区寻找到明月北路贸易广场斜对面的润达文印店,该店老板即被告人袁阳高试印了几张假票,但因效果不佳未大量印制。2016年3月份,被告人刘诚一人来到润达文印店找到该店老板即被告人袁阳高,以真缆车上行票为样板印制假缆车上行票。被告人刘诚与被告人袁阳高谈好以750元的价格印制500张假缆车上行票。此后被告人刘诚便通过邓某、江某等人以熟人介绍的方式销售假缆车上行票。被告人刘波得知被告人刘诚在销售假缆车票后。2016年4月份,被告人刘波一人持真缆车上行票来到润达文印店找到被告人袁阳高。被告人刘波与被告人袁阳高谈好以950元的价钱印制假的缆车上行票500张,案发后发现印制的缆车上行票更多。2016年8月份,被告人刘波再次来到润达文印店找到被告人袁阳高,以真缆车下行票(票面价值70元)为样板双方谈好以1100元的价格印制假缆车下行票1000张。印制好后被告人刘波便通过熟人介绍、到景点找游客销售等方式销售假票。被告人袁阳高作为润达文印店负责人,在明知被告人刘诚、刘波印制假的缆车票,仍为二人印制上述票证。案发后,侦查机关在被告人刘诚处扣押假的缆车上行票79张,在被告人刘波处扣押假的缆车上行票667张、下行票894张。经宜春市地税局认定,从被告人刘诚、刘波处扣押的宜春市明月山汇盛索道有限公司上行票均系假票。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举证、质证并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被告人袁阳高供述,我共帮2个人印刷了宜春明月山索道缆车票。今年2、3月份左右印过一次,另外还有一个人分别在今年4月份和8月份印刷过两次。今年2、3月份找我印明月山索道缆车票的这人,在去年底就找过我,当时对方拿了一张明月山缆车票问我,可不可以做出来,我说做不出来,对方就走了。之后又来问我可不可以做出来。我还是说做不出来。今年2、3月,对方一个人来到我店里,希望我能帮其印明月山缆车票,当时对方还拿了一张明月山的缆车上行票过来,而且要我做的一模一样,我说做到一模一样是不可能的,对方说尽量做好点。我先用电脑扫描了,打印一张给对方看了下,对方觉得没什么问题。我说最少要印500张才做,1.5元一张。当时对方付了750元就走了。之后我用QQ将缆车上行票传到壹印网那边去了,而且要对方做到要有压齿线的缆车票,要用专版铜版纸、157克。过了二天,壹印网通过物流将印刷好的假缆车票送到我店里来了。我就打电话给那个人,对方拿了假的明月山缆车上行票就走了。假票的颜色与真票差很多,因为印刷机不一样,印刷出来的东西也不一样,但印出来的编号是一样,印出来的假缆车上行票和对方拿来的真缆车上的编号是一模一样的。我支付了280元给壹印网,是货到付款的方式,钱给了送货员。今年4月,一个年轻人来我店里,对方从随身携带的文件夹中拿出一张明月山索道缆车上行票给我,要我帮其做这种票,对方要我注意齿线和印章的位置。我看了下,说做不了,对方就走了。过了几天,对方又过来说:你做的出,给你加点钱,印500张。我说这个最少要1100元钱。对方就跟我谈价钱。然后我们以950元的价钱谈好了。我就用电脑扫描了缆车上行票,然后打出效果图给对方看。对方说这个效果不行,我说只能做出这个效果。打印和印刷出来的是有差别的,后面对方总说效果不行。我说只能是这种效果,后面就没说什么,走的时候让我尽量做好点。这次我通过QQ与合版印刷联系,将扫描好的缆车上行票发给对方,而且要对方用专版铜版纸、157克。等了四、五天,合版印刷通过物流公司将印好的假缆车上行票发过来了。然后我打电话给对方,对方来我店里将假的明月山缆车上行票拿走了。支付给合版印刷的费用是300元左右。今年8月,4月份来的那人又来到我店里,跟我说想做点缆车下行票,让我做好点,对方就给了我一张缆车下行票,我先用电脑扫描,帮对方调了颜色,但对方不满意。之后我按照对方的要求打印出了几张效果图,对方都不满意,打印到最后一张时,对方说照这个样子做出来差不多了,对方说要印1000张。我说要1600元钱,我们讨价还价,最后以1100元的价钱成交。之后我用QQ将缆车下行票传到壹印网那边去了,要对方用专版铜版纸、157克。大概等了三天,壹印网通过物流公司将印好的假缆车上行票发过来。然后我打电话给对方,对方来我店里将假的明月山缆车下行票拿走了。支付给壹印网的费用是195元。我的QQ号码47×××81,壹印网QQ11×××88,合版印刷QQ26×××74。其实当时我心知道不能印刷这种东西,所以之前才会拒绝对方。因为当时生意比较差,想赚点钱,而且也有侥幸心理,才会帮他们印刷这种假缆车票。印制这种票拿去干嘛,对方没有说。我当时想到肯定是拿去卖,我装着不知道,也没问对方。被告人刘波供述,2015年12月份,我们屋场里有好多人在温汤公路边上聊天,当时有人说明月山缆车公司的缆车票有漏洞,大概意思就是说缆车票自己印出来的也没人知道。之后有一天,刘诚来我家烤火、聊天,当时我们两个人在那里,我老婆在旁边进进出出,因为以前我偶尔接些散的游客,在网上订票卖给游客,赚点中介钱。最近没什么事做,我们就谈起搞假缆车票的事,具体谁先说起来的不记得了。我当时说怕没哪里印,刘诚就说一起去宜春转下子。说了这个事之后我们陆续在我家烤火时都在说这个事情,大概说了有半个月的样子。大约半个月后,有一天刘诚到我家烤火,我们商量当天去明月山缆车公司买张真的缆车票去宜春看下哪里可以印。中午时,我们两人坐公交车到明月山,当时我出了80元钱,刘诚去买了一张明月山缆车上行票。我们买到票之后就坐118路公交车到宜春找有没有印刷店可以印假票,但当天没找到,最后找到宜春贸易广场对面的一家打印店。当时刘诚拿真票进去问的,我在门口等。刘诚在店里怎么谈的我不知道,大约过了10分钟左右,刘诚从店里出来,叫我一起进去店里,说这家店可以印(假缆车票)。我进去后就要老板打印些样票来看看。老板就用白纸印了5、6张给我们看。我觉得印的一般,不是蛮好。我们就说以后再说,回刘坊了,真票由我带回家了。我回家以后把想印假缆车票的事情和我爸爸、老婆等人说了,但我家里人都反对,要我不要去做这个事。后面我就没去想这个事了。大概过了两个多月,也就是今年三月左右一天晚上,我在屋场马路边的小卖店里玩,刘诚找到我说有事和我说,就把我叫到其家里去了。到了刘诚家里后,刘诚从其卧室衣柜上面的一个箱子里拿出一些假的缆车票(当时好像说印了500张)出来给我看。当时刘诚问我合伙一起搞这个事(卖假缆车票)么,没说具体怎么合伙。当时我没有答复刘诚,说要回去和我老婆商量下。后来我回去和我老婆说了这个事情,但我老婆不同意我做这个事。过了2、3天,刘诚来问我,我说不做这个事。刘诚没说什么就走了。后来有一次,一个跑车拉客的司机(不知道名字)叫我订10张明月山的大门票,我就到了景区,但临时没订到,但我在明月山景区月亮街门口看到那个司机带的几个游客拿的缆车票是从刘诚那里拿的。因为刘诚的假缆车票上的红色公章会被切掉一点,不是完整的公章,很好认。后来我回去问了刘诚是不是卖了缆车票。刘诚说没有,说其拿给亲戚去卖了。我看到刘诚这样都能赚钱,我也动心了。因为我家人一直反对我做这个事,所以我没和家人说,在今年4月份我一个人到之前和刘诚去的那个打印店。我去问了一、两次,问之前有没有人在其店里印缆车票,老板说之前和我一起来的那个人印了。然后我说也想在其店里印假的缆车票。老板说可以印么?我说没有关系。我们谈了下价钱,记得当时谈到2元钱一张,最少要印500张,也就是1000元,但后面我要老板在假票的左边做出那种可以撕掉副券的那种虚线的感觉,老板说要再加2、300元,最后谈到就是500张假票1300元左右(具体金额不记得了)。那次去我没带真票去,就先回家了。过了一个多星期,我不记得是拿之前的真缆车票(2015年12月的那张)还是又买过了一张真缆车票去。到了之前的那个打印店,我就要老板按照之前说好的去印,老板答应了并要我付100元订金,说过3、4天以后来拿就是了,尾款拿票的时候付。过了3、4天,我一个人去打印店拿了假的500张上行缆车票,并付清了钱。后来我就一个人回刘坊了。在这之后,又有几次,游客问我有没有缆车的下行票,我说没有。我想到也可以印假的缆车下行票来卖。我一个人到明月山缆车公司花了140元钱买了两张下行缆车票。第二天,我一个人带着真票到之前的那个打印店。我和老板说要印点缆车的下行。老板这次比较痛快直接和我谈价钱,我就说要印的和上次一样的质量,也是票的左边要做成撕掉副券的样子,最后讲价到印1000张下行假缆车票1500元左右,具体多少钱不记得了,后来我付了100元订金。过了3、4天,我打电话问其做好了没有。老板说没有,又过了2天,那个老板打电话给我说做好了,要我过去拿。我就一个人去其店里拿了假的缆车票,付清了钱。我共印了1500张假票,500张是上行票,1000张是下行票。大概花了2700元钱的样子,每次付钱都是拿现金。假的上行票和下行票加起来卖了150张左右。我卖这些假票一般都是几个开车拉客去明月山的司机,这些司机有客去明月山就会打电话要我订明月山的门票和缆车票,我就到明月山景区等那些游客。游客来了,我就把门票和假缆车票给那些游客,游客把票钱给我就是了。那些介绍客人的司机我会拿2、30元给司机做介绍费。一般都是周末和大的节假日卖的多,那个时候游客多,上行的假票卖得多点,卖了120张左右,下行票卖了30张左右。因为下行票是后印的,最多一天卖了20多张上行票。另外我还单独卖了假缆车票给散客,但次数不多,卖了不到20张的样子。上行的假缆车票基本是卖60元一张,但也卖过50、55、70元一张的。下行的假缆车票卖50元钱一张。卖了150张以上200张以下,共卖了6000元左右。我印的假票和真票差不多,就是颜色浅一点。我的上行票拿了一张真票去印的,下行票也是拿一张真票去印的,所以假的上行票票号都是一样的,下行票的票号也是一样的。我做的假缆车票的左边有那种撕掉副券后的那种虚线的样子。刘诚出事后我在家里烧掉了200多张。剩下的假票用白色的塑料袋装到了,9月13日我开车将假票丢到社埠村去青原组的路边上。9月19日下午,我带公安机关在社埠村的农田里找到的白色塑料袋和里面的假缆车票。经过清点,其中上行票667张,下行票894张。我几次去润达印刷店肯定没穿过西装,因为我结婚时买过一身西装,但几年都没穿过了。被告人刘诚供述,我印假票之前和我们村的刘波说了这个事情,因为我们玩得还好,以前刘波也在景区上班。2015年12月,第一次来宜春找打印店的前两天,我去刘波家烤火,闲聊过程中刘波和我说有个事情很赚钱,想了好久了,我就问是不是票(缆车票)的事。刘波说我怎么知道的。我说在潭下听到的,也就是前面说的那些缆车票有一些漏洞。刘波说其也知道这些漏洞。我们就说有时间去宜春转下看哪里有印这种假票的地方。过了2天左右,没下雨了,我们刚好在刘坊的小买店碰见了,所以我们两人坐118路公交车到了明月山,在缆车公司买了一张上行缆车票和一张下行缆车票,两张票都是刘波出的钱,花了150元。然后我们拿了2张票到宜春找到了润达打印店。后面没印成,刘波就将那2张缆车票拿走了。第二次,今年3月左右的一天下午1点左右,我坐118路公交车到缆车公司的票房花80元买了一张上行的缆车票,买完票我就坐公交车回刘坊了。第二天快中午时,我一个人拿着缆车票坐公交车到了宜春,我先走路到赣西农贸市场那边找打印店,但没找到,又来到润达打印店。我把之前买的上行缆车票拿给老板看,问可不可以印?开始老板说印不了。我就要老板先印几张。印了后,我看到有一张比较清楚的,就和老板说要是能印成这样子就可以。我们谈了价钱,最后谈下来是750元钱印500张假票(最后付了800元)。当时我还问了印出来的发票号码(缆车票左侧)能不能改动。老板说改动一个号码最少要印500张,所以我就没要老板改。因为我不想要那么多,就印了500张发票号都是相同的假缆车票。过了1个星期,老板打电话给我说票印好要我去拿。于是我在第二天下午坐公交车到宜春打摩的到润达印刷店拿了印好的假缆车票。之后就回刘坊了。我拿这些假缆车票之后,就在家里试试看撕了一下票据(票的右下角,写了上行票三个字有虚假的地方),因为我看过员工验票就是撕下这里就是。我撕了十几张看看好不好撕。试过之后,我卖了一些(具体多少我不记得)给我老婆的舅舅(只知道姓徐),其用了之后没什么事我就陆续卖给邓某和江某还有江某介绍来的两个朋友。直到今天邓某买我的票被缆车公司员工发现是假票,之前都没人发现。今天上午7点多,邓某打电话问我有没有明月山的缆车票?我说有,邓某说要13张。上午9点多会到刘坊来拿票。到了9点左右,我在家里(我家住在明月山的马路边上)听到外面有人叫我,我看到邓某的车子在外面,我拿了假票送到邓某的车上。当时我看见邓某坐在车上,里面好像坐满了人但我都不认识。当时邓某没付钱就先去明月山了,邓某上午10点多下来时才给我钱的,给了我500元钱,本来应该是要给我520元钱的(卖出去假票是60元一张,我自己得40元,另20元作为回扣给卖票人),少20元我就没要。邓某拿钱给我就开车走了。上午11点时,邓某打电话给我说,缆车票出了问题,其送上去的几个游客被拦到不让进。后来就叫邓某来刘坊商量怎么办。我说到时查起来就说是捡来的可以么?邓某说这个理由可能说不通,我自己也想了下也是说不通。邓某还将早上买假票得的280元钱给我,说干脆把钱都放到我这里。下午4点多,邓某打电话给我说其去接那些游客下来,等下要我把那些缆车票的钱还给游客,我答应了。后来江某开车带游客下来的,我在路边把780元都给了车上的游客了。我老婆的舅舅找我拿过十几次票,每次都是2、3张的样子,最多的一次拿了9张假票,共拿了30多张假票。邓某找我拿过7、8次的样子,每次2到5张票不等,今天拿得多拿了13张票,共在我这买了30张左右。江某找我也拿了10-20张的样子,共在我这拿了40张左右。江某的2个朋友加起来15张左右,有一个只找我拿过一次票。4月份我送了一张给我老婆的一个朋友,8月份也送了一张给我老婆的朋友,但我不知道名字。共卖了100多张。后来我和我老婆的舅舅、邓某、江某说了这些票是我自己印的。我印的假缆车票的颜色比真的要更淡一点,发票号码都是一样的,还有就是右上角的红色章子会顶到票的两边,真票的那个红章子和票的两边会空出一点距离。今年3月8日我在明月山停车场卖了12张,分多次卖给了游客,每张价格60元。9月12日上午,我在家里的炉灶里烧掉了200多张,还有79张没烧掉。证人邓某证言,9月1日,五悦连锁酒店的工作人员左湾跟我说上海有一批客人预订了其酒店9月11日的房间,需要两个车子去火车站接,到达火车站的时间大概是早上8点40分左右。昨天早上,我联系江某和我一起去火车站接那些游客。接到游客回酒店的路上,我问那些游客要不要帮忙预订12号进明月山的门票和上山的缆车票,我们当地人预订的话可以优惠。那些游客考虑到人比较多,一起的话可以省点钱,就答应让我去帮买票。今天上午9点左右,我和江某在酒店楼下接到了这13名游客,途经刘坊村时,在路边等候的刘诚将我提前向其预订的13张缆车票给我了。到了明月山景区后,我带着这13名游客到了售票大厅,帮他们领取了之前预订的门票。所有票拿好之后,这13名游客就把缆车票给了我。门票是我通过旅行社预订的,一张100元。缆车票卖给游客的价格是每张60元。那些游客在景区门口共给了880元,其中缆车票钱780元,另外还有2台车子的车费各50元。到刘诚那里拿缆车票的原因,今年6月左右,有一个和我一样经常开面包车拉客的司机跟我说刘坊村刘诚那里有便宜的缆车票可以拿。因为之前我见过刘诚,也算认识,我就从那个司机那里问到了刘诚的电话号码。后来我打电话给刘诚,问其是不是有这么一回事。刘诚说确实有,如果平常有客源的话可以找其。卖一张缆车票得20元回扣。我共找刘诚拿了4次票,第一次是今年6月,具体拿了几张不记得,第二次拿了2张,第三次也就是前几天拿了8张,第四次今天拿了13张。刘诚以前和我说过,我叔叔江某和我姐夫徐平生平会找其拿票,具体拿多少我不知道。我的车是一辆红色的昌河面包车,车牌号赣C×××××。证人江某证言,9月10日,我侄子邓某打电话跟我说11号有13个从上海来的客人要从宜春火车站接到五悦宾馆,问我有没有时间。我说可以。昨天早上,我和邓某开车去火车站接了这13个游客,送到酒店。昨天晚上,邓某又打电话给我叫我今天早上和其一起把这13个游客送到明月山。出发之前,邓某跟我说其在刘诚那里订了13张缆车票,要去拿,而且邓某还问过我刘诚拿得到票么,会不会是假的。这一次拿那么多会不会出问题。我说应该没有问题吧。之前拿过几次也没出什么问题。我们到刘坊村时,邓某在那里停了车,应该是在那里拿票,但拿票经过我没看到。到了景区后,邓某帮这13个游客在旅行社订了景区门票,需要带游客到窗口去领票。因为停车场的卡只有在半小时之内才能免费,所以邓某带游客去拿票时,我分别将自己和邓某的车子开出了停车场。大概过了40分钟,邓某下来了,拿了130元给我,说这钱是刚才帮刘诚卖缆车票的回扣。我们离开后一个小时的样子。我侄子打电话给我,说其刚接到游客的电话,那些从刘诚手上拿的票是假的,而且已经报警了。当时我们两人都很害怕,我就让邓某赶紧把260元回扣钱送还给刘诚。下午4点左右,这13个游客打电话又叫我们去接,上去之后,我们被派出所民警拦住了,邓某被带到派出所去了,只有一部分坐我的车子下山了,另一些坐公交车回温汤了。邓某去派出所之前,跟我说刘诚在刘坊等,要把游客的钱退回去,可能之前沟通好了等游客下山时把钱还给游客。所以我开车下车时,刘诚在刘坊村把780元钱全部还给了我车上的游客。缆车公司的上行票原价是80元,在刘诚那里拿的票更便宜,每张只要60元,我们每帮刘诚卖一张,回扣是20元。今天我们两个车子装了13个游客,总回扣是260元,平分之后我得了130元。我总共在刘诚那里拿了四次票,第一次是7月份拿了4张,第二次是8月份拿了3张,第三次是9月9日我和邓某一起拿了8张,第四次是今天我和邓某一起拿了13张。6月底时,我在温汤公交站台等生意时,听徐平生和邓某聊天的过程中,徐平生说刘诚那里可以拿到便宜的缆车票,而且又可以拿到每张20元的回扣,因为现在跑车子没有钱赚,想额外赚点钱,所以就向徐平生要了刘诚的电话。7月份时,我正好接到了4个客人需要帮忙购买缆车票,就打了电话给刘诚。刘诚当时总问我是谁,我说是徐平生介绍的。这样才答应的。后来慢慢熟悉之后,有客人就可以直接向刘诚拿了。我的车牌号是赣C×××××,是一辆白色的华晨金杯。刘诚的车牌号我不记得,是一辆红色的昌河面包车。我还介绍徐某2在刘诚处拿过便宜的缆车票。徐某2在今年7、8月拿过2、3次,每次大约只拿4、5张。每次我得了每张10元的回扣。证人张某证言,9月8日中午,公司有一个25人的外地旅游团要我带上山,大约中午12点左右,我在明月山缆车公司买了缆车票带这个团的游客上山,我带游客走完青云栈道后,走过一个公共厕所之后,我带着旅游团,一个30多岁的男人走过来和我说,其有三套上下山的缆车票,客人没有用完,说便宜卖给我要我帮其销掉。那个人说一套上下缆车的票100元钱,三套就是300元钱,一般缆车公司卖150元一套缆车票,缆车公司会返给导游15元。我觉得比较划算,因为缆车票没有时间限制的,所以我就花了300元钱从那个人手里买下了这三套票。今天上午11点左右,朋友甘某大打电话给我说其朋友下午会来明月山爬山,问我可以订门票吗?我说临时订不到门票,又问我有没有缆车票,其花钱买单请5个月友上山玩,然后我说刚好有三套缆车票,要其自己再去缆车公司买两套票。我们也没说这个票价的事情,因为甘某大也是温汤本地人对票价比较熟悉。我说三套票在我弟弟那里,并把我弟弟电话给了甘某大,要其朋友直接去找我弟弟拿票。下午2点左右,甘某大打电话给我,说其朋友上不了缆车,验票的说缆车票是假的。我说不可能,我从没遇到这种事。后面我问甘某大怎么样了?甘某大说其也不知道具体怎么样了。证人周某1证言,我是明月山汇盛索道有限公司员工。今年5月份以来,我公司陆续发现有人使用假的缆车票乘坐缆车,假票的主要差别是没有存根底,再加上字体颜色有差别,因为没有确切的证据,一直在关注这个事情,但没有动手。今天上午9点22分,有一批15个游客使用15张连号的缆车票准备乘坐缆车。因为该15张缆车票没有存根而且字迹比较模糊被我和公司工作人员拦下来了,说他们使用的是假票。游客自称是在潭下村停车场以每张60元的价格买的。我就让这15个游客补了缆车票并报了警。又过了5分钟左右,又来了一批13个游客乘坐缆车,这次使用的是13张同号的缆车票,于是我把这13个游客拦下来了告知买到了假票。过了10分钟左右,派出所民警赶到了现场,在民警问清了情况之后,我让这13名游客重新买了缆车票让他们乘坐了缆车。上午10点50分左右,又有4个游客使用同号的缆车票来乘坐缆车被我们发现了。因为今天上午连续发现三起使用假票的事情,所以我特意嘱咐了检票的人发现有假票汇报。下午2点12分,公司工作人员又发现3个游客使用连号的假票来乘坐缆车。等于今天共发现了4批36张假票。我公司的缆车票都是由税务局统一印制的纸质门票,交由我们使用。我们自己不制作缆车票,也不允许使用非税务局的门票。税务局要求门票低于3万张,我们就要打报告印制,门票到了公司后登记入库。每天的流程是票务员到库房领票,白天销售,晚上结算。门票都有专门的保管员和保管场所,门票不是在库房就是在票务员的保险箱里面,领票和买票当天就会结算,而且缆车票只有纸质门票没有电子票,所以内部人员搞名堂的可能基本没有。缆车票分为上行票和下行票两种,面额分别是上行80元,下行70元。第一批使用的假票号开头是1036,今年3月已经使用的号段,第二批票号103××××4141,第三批的票号开头是1036,第四批票号是1035开头。证人杜某1证言,昨天上午8点40分左右,我和同伴一行13人从上海乘坐火车到宜春火车站。因为之前我们定了温汤五悦景区连锁酒店的房间,宾馆的负责人告诉我们安排了车子到火车站接我们,并将电话号码(134××××1656)告诉了我们。出站后我同伴施聪薇拨打了这个师傅的电话说我们已经到了。师傅说其已经到了。在去酒店的路上,邓师傅说要不要帮忙预定明月山的门票,只要提供身份证,就能帮忙预定100元钱的进山门票,每张票可以优惠20元。又问我们要不要帮忙买缆车票,原价80元,帮忙买的话只要60元。我们说一起商量下再决定,考虑到我们人多,能省就省一点,所以昨天下午5点左右时,我们打了电话给邓师傅,让其帮忙预定门票和缆车票。今天上午9点左右,我们从五悦连锁酒店出发,当时到酒店楼下接我们的也是这两个面包车,一辆红色、一辆白色。我乘坐的是邓师傅的红色车子。车子大概开了10多分钟,到了一个叫刘氏宗祠的地方两个车子停下来了。停下来之后,一个小伙子过来将13张缆车票给了邓师傅,邓师傅又转手给我了。到了景区大门口之后,邓师傅带着我们一起到了景区售票处,到了之后,我们就将缆车票的钱和门票的钱一起在售票大厅门口给邓师傅了。后来我们拿着票进山了,到达缆车站时工作人员说我们使用的票是假的。后来就报警了。我总共给了邓师傅1880元,缆车票13张,每张60元,门票100元,共10张,因为其中有3个70岁以上的老人家免费,另外还有100元车费,每辆50元。明月山公安分局扣押清单及物品照片,证实从证人周某1处扣押缆车上行票3张(发票号10044141、10044142、10044143)、缆车上行票13张(发票号均为103××××4141)、缆车上行票1张(发票号10367847)。明月山公安分局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笔录及物品照片,证实从被告人刘诚处扣押明月山缆车上行票79张(票号103××××4141),票价80元。辨认笔录,证实证人邓某通过照片辨认,指出照片中的7号就是拿缆车票给其本人的“刘某”,绰号“别伢哩”,真实姓名刘诚。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袁阳高通过照片辨认,指出照片中的11号就是要其印刷假明月山缆车票的人,真实姓名刘诚。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袁阳高通过照片辨认,指出照片中的4号就是今年4月、8月两次到我店里印制假明月山缆车票的人,真实姓名刘波。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刘诚通过照片辨认,指出照片中的9号就是刘波。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刘波带侦查员沿温潭公路行驶至社埠村青元组路口,然后到路口附近一菜园旁边的草丛堆处,被告人刘波指着一白色塑料袋称袋内装的是明月山假缆车票。该袋内的假缆车票是其本人在9月13日扔在该处的。明月山公安分局扣押清单,证实从被告人刘波处扣押假明月山缆车上行票667张(票面价值80元)、假明月山缆车下行票894张(票面价值70元)。发票真伪鉴定结论,证实宜春市地方税务局出具鉴定结论:根据上述情况判断,宜春市公安局明月山分局送来的宜春市明月山汇盛索道有限公司上行票(每份票面额80元、代码236091458103)763份,其中号码为10367847的668份、号码103××××4141的92份、号码为10044141-10044143的3份票和宜春市明月山汇盛索道有限公司下行票(每份票面额70元,代码236091458103)号码106××××0674的894份票,合计1657份票均为假发票。衔头发票计划编制及印制流程、纳税人衔头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及发票印制通知书,证实纳税服务局发票发售岗受理印制申请人提交的《纳税人衔头发票计划用量表》和自印发票票样等申请材料,审核无误后,将《计划用量表》录入征管系统并提交分局税收管理岗审核。税收管理岗接收有关资料后,调查申请人是否具备有关条件,符合条件的,在征管系统中依次提交分局长岗、县(市、区)局发票所长岗、市局发票所发票印制岗、市局发票所长岗、省局发票印制岗。少数由市局统一监印的发票,发票式样和发票编码票标准由省局统一确定,市局发票所按审批后的《发票计划用量表》编制发票代码,向省局指定印制的企业下达发票印制计划,禁止在指定企业以外印制发票。营业执照,证实宜春市明月山汇盛索道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2月17日,住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明月山(温汤谭下村)。受案登记表,证实宜春市明月山汇盛索道有限公司周某1报警称9月12日9时22分许工作人员在验票时发现有4批游客使用假缆车上行票。到案情况说明,证实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家住温汤镇刘坊村刘坊一组的刘诚有重大作案嫌疑,明月山公安分局依法将其传唤到该局办案中心进行讯问,刘诚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交代了曾经与刘波商量制作假票的经过,并指认了印制假明月山缆车票的润达文印店。随后,依法分别将刘波、袁阳高传唤到明月山公安分局办案中心进行讯问。刘波、袁阳高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人口基本信息及证明,证实被告人袁阳高、刘波、刘诚出生日期等基本情况,无前科。本院认为,被告人袁阳高、刘波、刘诚违反国家规定,伪造有价票证,被告人刘诚与被告人袁阳高共同伪造宜春市明月山汇盛索道有限公司缆车上行票500张,票面价额40000元,被告人刘波与被告人袁阳高共同伪造宜春市明月山汇盛索道有限公司缆车上行票668张,票面价额53440元,下行票1000张,票面价额70000元,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伪造有价票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诚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诚有自首情节,经查被告人刘诚系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故对辩护人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袁阳高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袁阳高无犯罪故意,经查被告人刘诚、刘波没有向被告人袁阳高出示其两人是宜春市明月山汇盛索道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的证明,也没有出示委托印制缆车票的委托函之类的证明,被告人袁阳高在侦查机关供述知道不能印刷缆车票,因想赚点钱,所以存在侥幸心理,且被告人刘诚曾向被告人袁阳高要求更改缆车票的编码,被告人袁阳高对被告人刘诚表示改动一个号码至少需要印500张,因此被告人袁阳高对自己印制假缆车票的行为是明知的,故对辩护人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诚、刘波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告人刘诚、刘波销售了多少假票及票证价额多少,故对公诉机关该部分的指控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袁阳高、刘波、刘诚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属共同犯罪。根据被告人袁阳高、刘诚、刘波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阳高犯伪造有价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被告人刘波犯伪造有价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被告人刘诚犯伪造有价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易义东人民陪审员  周梅珍人民陪审员  周楚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黄斯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