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民终1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胡雷婷、厉亚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雷婷,厉亚飞,高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终15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雷婷,女,198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亮,浙江鑫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厉亚飞,女,196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挺,男,198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上诉人胡雷婷因与被上诉人厉亚飞、高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7)浙0282民初18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理过程中,上诉人胡雷婷在递交上诉状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属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胡雷婷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戴龙军审 判 员  王 岚代理审判员  施 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夏晶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