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4民初3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王正雷与汪宜成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雷,汪宜成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324民初3086号原告:王正雷,男,197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贵飞,安徽郑良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宜成,男,汉族,1961年10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明,泗县长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正雷与被告汪宜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正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汪宜成偿还王正雷运费14000元;2.诉讼费由汪宜成负担。事实和理由:汪宜成从事粮食收购,王正雷从事货物运输。2016年8月,王正雷为汪宜成拖运小麦,经结算,汪宜成共拖欠运费14000元,并于2017年1月25日出具欠条。此后王正雷多次催要,汪宜成总是推托不还。请求法院判如所请。汪宜成辩称,对于拖欠王正雷运费14000元钱没有异议;结算时没有扣除汪宜成为王正雷垫付的餐饮费9670元和住宿费3600元,同意支付扣除后的730元。双方当事人对以下事实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2016年8月,王正雷为汪宜成运输小麦。2017年1月25日,双方经结算,汪宜成尚欠王正雷运费14000元,汪宜成为此出具欠条,欠条载明“欠条/今欠到王正雷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14000元)欠款人汪宜成/2017年1月25日”认为:汪宜成对拖欠王正雷运费14000元并无异议,现王正雷持欠条起诉要求汪宜成清偿运费14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汪宜成提出其为王正雷向他人支付了餐饮住宿等费用132700元要求从运费中扣除,因其提出主张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作审理,汪宜成可提出证据另行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被告汪宜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王正雷运费1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元,由被告汪宜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 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戚玉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