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8601民初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张树繁与史开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树繁,史开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阳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8601民初356号原告:张树繁,男,1989年11月6日出生,白族,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源县。被告:史开敏,女,199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黔西县。原告张树繁与被告史开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树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6元,减半收取计313元,由原告张树繁负担。审 判 员 陈红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汤 琴书 记 员 杨宇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