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3民初2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如东金龙家具城与陈君丽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如东金龙家具城,陈君丽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3民初2757号原告:如东金龙家具城,住所地如东县。经营者:陆志明,男,196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港闸区。被告:陈君丽,女,196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如东县。关于原告如东金龙家具城与被告陈君丽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如东金龙家具城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如东金龙家具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如东金龙家具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4元,由原告如东金龙家具城负担。审判员 朱琳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欣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