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12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王秀荣、王秀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荣,王秀华,孙建国,济南万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12执26号申请执行人:王秀荣,女,生于1954年1月28日,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申请执行人:王秀华,女,生于1956年10月12日,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孙建国,男,生于1967年11月11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济南万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万德镇万祥花园。法定代表人:孙建国,经理。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的(2016)鲁0112民初39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限孙建国偿还王秀荣、王秀华借款220万元,并以22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向王秀荣、王秀华支付借款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93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济南万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逾期,孙建国、济南万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王秀华、王秀荣于2017年1月4日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孙建国、济南万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义务;依法向房管部门对被执行人孙建国、济南万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孙建国、济南万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车辆及证券进行查询。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6月22日达成和解协议,现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现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112执2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克成审判员 李亚明审判员 秦笃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魏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