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5民特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卿春玉失踪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某1,卿春玉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5民特11号申请人:杨某1,女,200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洞口县。法定代理人:杨某(申请人祖父),男,196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法定代理人:廖某(申请人祖母),女,196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解成,洞口县德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卿春玉,女,1993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申请人杨某1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申请人杨某1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作出判决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应当裁定终结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案件审判员 汤国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石 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