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4执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解喜货与解小黑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喜货,解小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4执606号申请执行人解喜���,男,1948年2月生,汉族,住新乐市东五楼村。被执行人解小黑,男,1956年5月生,汉族,住新乐市东五楼村。本院在执行解喜货与解小黑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84民初16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解小黑逾期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秀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建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