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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8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孙井礼与袁兆坤、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井礼,袁兆坤,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8384号原告:孙井礼,男,1955年08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兰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省卫,女,1989年07月0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兰陵县。被告:袁兆坤,男,1975年11月0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兰陵县。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政府对面齐鲁大厦12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井礼诉被告袁兆坤、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孙井礼于2017年0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井礼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井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井礼负担。审 判 员 刘瑞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张 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