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02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于洪涛、山东宝源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洪涛,山东宝源置业有限公司,郭俊登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02执24号申请执行人:于洪涛,男,汉族,1969年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被执行人:山东宝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长城路。法定代表人卞梅建。被执行人:郭俊登,男,汉族,1950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申请执行人于洪涛与被执行人山东宝源置业有限公司、郭俊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的(2015)泰山民初字第24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洪涛与被执行人山东宝源置业有限公司、郭俊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郭俊登名下位于泰安市财源街西户房产一处后,被执行人积极与申请执行人协商,正在达成和解,申请人现主动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泰山民初字第248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大勇审判员 韩光宏审判员 王立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 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