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2执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小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小力,刘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2执794号申请执行人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男,1965年2月5日出生,住所地任丘市法定代表人刘学青。被执行人陈小力,男,1963年9月23日出生,住所地任丘市被执行人刘迎春,男,1969年12月27日出生,住所地任丘市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执行。申请人如发现新的线索可重新申请执行。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冀09**执79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宝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