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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06民初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枣庄市山亭育才中学与孔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庄市山亭育才中学,孔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6民初800号原告:枣庄市山亭育才中学,住所地:山亭区山城街道驻地。法定代表人:赵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满建峰、孙彦华(特别授权代理),山东宝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某某,女,198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薛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枣庄市山亭育才中学与被告孔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之诉中,原告枣庄市山亭育才中学以与被告孔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枣庄市山亭育才中学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枣庄市山亭育才中学撤回对被告孔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枣庄市山亭育才中学负担。审判员  连士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雨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