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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91执37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付朝良、魏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朝良,魏磊,熊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91执37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付朝良,男,汉族,1965年2月11日出生,住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魏磊,男,汉族,1976年5月13日出生,住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熊萍,女,汉族,1972年11月2日出生,住南昌市青山湖区,本院在执行付朝良与魏磊、熊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作出(2016)赣0191执371号之一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熊萍所有的位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568号红谷凯旋4号楼1单元3001室(第30层)房产。经查:该房产虽登记为熊萍、魏沛轩(男、身份证号)二人共有,但魏沛轩系未成年人,系被执行人魏磊、熊萍之子,魏磊、熊萍于2012年9月25日以该房产为其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的贷款设定了抵押并办理了登记,因此,该房产实际所有人为被执行人魏磊、熊萍。该房产评估价为193.14万元,本院委托江西省宏隆拍卖有限公司组织拍卖,在2017年4月11日进行的拍卖会上,竞买人舒水香(女,身份证号)以228万元的最高价竞得该房产,现竞买人已向本院交清了拍卖价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九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原登记为熊萍、魏沛轩共有的位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568号红谷凯旋4号楼1单元3001室(第30层)房产归买受人舒水香(女,身份证号)所有,该房产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舒水香时起转移。二、买受人舒水香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鹏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万雪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