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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11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佳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俊峰、郭秀英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佳奇,张俊峰,郭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11执155号申请执行人郭佳奇,男,199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佳木斯市郊区西格木乡东格木村,身份证号:230811199911121134。被执行人张俊峰,男,198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佳木斯市向阳区万发社区3组101号,身份证号:230811198112092619。被执行人郭秀英,女,198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佳木斯市郊区西格木乡东格木村4组82号,身份证号:23081119810614112X。本院在执行郭佳奇与张俊峰、郭秀英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7)黑0811执155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绍峰审判员  崔京虎审判员  张德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佳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