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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3民初1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瞿明月诉吕均朝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明月,吕均朝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3民初1608号原告:瞿明月,男,汉族,生于1946年11月26日,住平昌县青云乡。委托诉讼代理人:鲜忠明,平昌县驷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均朝,男,汉族,生于1971年7月20日,住平昌县兰草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瞿明月诉被告吕均朝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瞿明月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收后仍未按期缴纳,亦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故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中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唐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