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付正勇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正勇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822刑初165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正勇,男,1969年3月3日出生于安徽省霍邱县,汉族,初识字,务工,户籍地安徽省霍邱县,住安徽省广德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5日被广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广德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5月12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6月13日被取保候审。广德县人民检察院以广某刑诉(2017)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正勇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梅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正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0日21时25分许,被告人付正勇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S215线由北向南行驶至祠山岗鸦鹊岭路段左转弯横过公路时,与沿S215线由南向北行驶的周某骑行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广德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接到110指令到达现场处置事故时发现被告人付正勇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现场对被告人付正勇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为90mg/100ml。后民警将被告人付正勇带至广德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备检。经鉴定,被告人付正勇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6mg/100ml。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户籍资料、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等书证,广德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证人付某,4、梁某等的证言,被害人周某的陈述,被告人付正勇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付正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正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0日21时25分许,被告人付正勇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S215线由北向南行驶至祠山岗鸦鹊岭路段左转弯横过公路时,与沿S215线由南向北行驶的周某骑行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广德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接到110指令到达现场处置事故时发现被告人付正勇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现场对被告人付正勇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为90mg/100ml。后民警将被告人付正勇带至广德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备检。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付正勇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6mg/100ml。另查明,本起交通事故经广德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调查认定,被告人付正勇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付正勇于2017年3月27日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周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500元。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户籍资料、免冠照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付正勇到案经过、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整车公告产品详细信息、车辆照片、收款收据、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测试结果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及照片、宣城市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凭证、协议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检查笔录,鉴定聘请书、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人付某,4、梁某、厉开兵的证言,被害人周某的陈述,被告人付正勇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正勇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付正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付正勇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的责任,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付正勇赔偿了交通事故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量刑情节,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付正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付正勇应当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持本判决书到广德县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逾期不报到的,广德县司法局有权向本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建议本院撤销缓刑。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严金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 晖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