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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2民初1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盐城南翔食品有限公司与陈玉明、苏州市相城区北桥常发食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南翔食品有限公司,陈玉明,苏州市相城区北桥常发食品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2民初1833号原告:盐城南翔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703894725R,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南阳镇和平街6号。法定代表人:王国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竹平、张露琪,江苏姚竹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玉明,男,196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苏州市相城区北桥常发食品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07MA1N8QHG3K,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南张路1号。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林锋,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南翔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玉明、苏州市相城区北桥常发食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盐城南翔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南翔食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城南翔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8元,减半收取639元,由原告盐城南翔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韦翔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殷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