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2执保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倪帮明与邹廷富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帮明,邹廷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22执保6号申请人:倪帮明,男,1962年9月27日生,汉族,贵州省黄平县退休职工,住黄平县。被执行人:邹廷富,男,1970年12月9日生,贵州省黄平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2017)黔2622财保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邹廷富位于黄平县新州镇飞云大道富锦名苑4栋3单元702室住房一套予以查封,乘龙牌自卸汽车一辆予以扣押。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位于黄平县保健站的住房一套、黄平县旧州镇北门街粮管所住房一套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邹廷富位于黄平县新州镇飞云大道富锦名苑4栋3单元702室住房一套(房产证号×,面积109.13平方米)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一年(2017年6月24日至2018年6月23日止)。二、对被执行人邹廷富所有的乘龙牌LZ3120LAK自卸汽车(车牌号:贵HJA××)一辆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一年(2017年6月24日至2018年6月23日止)。三、对申请人倪帮明提供担保的与其妻田昌碧共同所有的住房一套(位于黄平县保健站宿舍楼,登记证号:黄房权证新字第×号,面积119.52平方米)、位于黄平县旧州镇北门街粮管所住房一套(登记证号:黄房权证黄平县字第×号,面积66.96平方米)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一年(2017年6月24日至2018年6月23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 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潘常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