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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民申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姬学真与姬建兵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姬学真,姬建兵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民申1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姬学真,男,回族,生于1986年10月1日,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委托代理人:王小华,系宁夏清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姬建兵,男,回族,生于1987年4月25日,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再审申请人姬学真因与被申请人姬建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2016)年0302民初字第40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姬学真的再审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杨雪梅审判员  齐黎明审判员  陈 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丁莉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