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田再三申请执行贾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再三,贾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126号申请执行人:田再三,男,住四川省大英县象山镇马蹄垭村。被执行人:贾勇,男,户籍地遂宁市船山区安居区横山镇向竹村,现住遂宁市船山区明月路海琪明月花园小区。本院在执行田再三与贾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通过银行、证券、不动产登记中心、车管所等机构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现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经向当事人释明,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 勇审判员 陈善智审判员 陈艳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庾 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