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初3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宁夏建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宁夏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川泽翔供热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建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川泽翔供热有限公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3444号原告:宁夏建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上海东路满春家园一组团18号综合楼八层。法定代表人:施建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龙,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宁夏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和信商务中心A号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纳树德,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银川泽翔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丽子园街600号。法定代表人:栗志刚,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宁夏建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川泽翔供热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宁夏建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建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宁夏建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 勇人民陪审员 马俊兰人民陪审员 张彦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