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5执恢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宋世龙与张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世龙,张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5执恢176号申请执行人:宋世龙,经常居住地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张鑫,经常居住地长春市二道区。上列当事人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张鑫已按照(2015)二民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了给付金钱义务,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宋世龙与被执行人张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 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少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