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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8民初1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胡学与海南上德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学,海南上德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琼0108民初1923号原告:胡学,男,198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定安县。被告:海南上德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美兰区大英路69号嘉茂大厦东附楼202房。法定代表人:陈海浪,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朝辉,男,198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原告胡学与被告海南上德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下称”上德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学、被告上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朝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原告通过被告看中涉案房屋,并欲购买。随后,原告同被告签订了一份《定金协议书》,并向被告交付了1万元定金。双方约定,原告应于2016年4月22日前,等候被告通知来与房东签订买卖合同。原告等了近一年,期间也曾询问被告,被告则称涉案房屋”要等公证材料,还办不了过户手续”。2017年2月27日晚,原告再次去看房时发现,涉案房屋已经有新房主入住。新房主告诉原告,该房屋是其刚买下的。原告认为,被告系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公司,并持有房东出具的代为买卖房屋的授权委托书,被告在收取定金后,不能为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恳请公正裁决。被告上德公司辩称,2016年3月9日,涉案房屋的业主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地产委托代理销售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享有涉案房屋的代理销售权,但同时约定业主亦可委托他人或自己销售该房屋。定金协议书签订当日,被告曾告知原告该定金系被告代业主所收。协议书中载明:”如卖方原因造成买卖双方不能按时签订买卖合同的,则本公司如数退还定金;如本公司在收取定金后又将涉案房屋售与他人,则向买方双倍返还定金。”但在本案中,被告并不存在一房多卖的情况,涉案房屋系业主委托他人销售的。被告曾告知原告与业主,应于2016年4月22日前提供相关材料并签订买卖合同,但业主本人长期居住香港且出差国外,故洽谈及准备材料等事宜均由业主委托他人代理。在买卖双方提供材料的过程中,被告发现业主提供的材料不齐全,为保障原告的购房首付款安全,被告及时把该情况通知了原告,并建议原告在材料齐全后再与业主签订买卖合同及支付首付款,原告亦表示同意。期间,被告曾组织原告以及业主的委托代理人进行三方洽谈,但代理人表示在短时间内无法提供相关材料,且具体提供时间也无法确定。由于定金协议上约定了签订买卖合同的有效期,鉴于此,被告遂要求把代收的1万元定金先行退还给原告,等业主材料齐全后双方再做交易。原告则表示,买卖双方都具有诚意,代收的定金还是由被告保管。后来,业主仍无法在短期内提供相关材料,且材料到位时间也无法确定。为此,被告及业主的委托代理人曾多次向原告表示要退还代收的1万元定金,而后一边等材料,一边寻找其他房源,两个方案同时进行。但原告对此予以拒绝,并要求一定要购买涉案房屋。综上,被告认为原告的诉请不应得到支持,本案的诉讼费用应由原告承担。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9日,被告上德公司(乙方)与案外人裴某(甲方)签订了一份《房地产委托代理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海口市创业新村3幢A单元703房的销售事宜,委托由乙方负责代理,代理期限自2016年3月9日起至房屋售出之日止;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向购房客户收取定金,定金将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转化为购房款;若甲方在委托期间自行销售房屋,必须及时通知乙方;若造成该房屋重复出售且乙方收到客户定金的,甲方则应承担由此给乙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该合同自签订后生效。2016年4月,原告通过被告看中了涉案房屋并欲购买,双方遂签订了一份《定金协议书》,约定:被告向原告收取的1万元定金系代收款,该款项将于原告与房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转为购房款;原告应于2016年4月22日前,等候被告通知来与房主签订买卖合同,被告在此期限内不得再将房屋售予他人,否则其应向原告双倍返还所收定金;如卖方原因造成不能按时签订买卖合同的,被告将悉数退还所收定金;如原告反悔或逾期不同卖方签订买卖合同的,则原告所交定金不予退还,且被告无需通知原告即有权另行处置房屋。上述协议书签订后,原告一直未能与房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直至2017年2月,原告发现涉案房屋已被他人购买,在要求被告双倍退还购房定金未果后,遂酿本案纷争。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定金协议书》、《房地产委托代理销售合同》及当事人的陈述笔录等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系是否应对被告适用定金罚则,使其向原告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问题。因此本案的案由应为”定金合同纠纷”而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现特予更正。依法律规定,定金合同属实践合同,自定金实际交付之日起生效。本案中,被告在同原告签订《定金协议书》后,已收取原告交付的1万元定金,故双方之间已形成合法有效的定金合同关系,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庭审中,被告抗辩称是房主通过其他的中介公司将涉案房屋售出,而非被告一房多卖,故其不应向原告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本院认为,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首先,订金协议书的内容系被告为了面对不特定的市场购房者所事先拟就的,其性质属于格式合同;其次,协议中载明”如卖方原因造成不能按时签订买卖合同的,被告将悉数退还所收定金;如原告反悔或逾期不同卖方签订买卖合同的,则原告所交定金不予退还”的内容,系被告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依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再次,原告支付定金的目的即在于同房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进而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被告在收取定金之后就负有实现原告合同目的之义务。但涉案房屋目前已被他人所购买,因此原告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为此被告应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若被告认为该损失系房主的过错所造成,则被告可另行向房主主张权利,本院于此不作赘述。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海南上德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学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海南上德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pwceaxocmkle58l0b6审 判 员  李 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杨浩恺书 记 员  吴青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