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6行审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岑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周兴贵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岑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巩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岑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周兴贵,张东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2626行审1号申请人岑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位于岑巩县新兴开发区万福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6260097664161。法定代表人刘绍春,男,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鑫,男,系岑巩县平庄镇团委书记被申请人周兴贵,男,197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岑巩县。被申请人张东菊,女,197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岑巩县平庄镇观音冲村桐子林组。申请人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强制执行岑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的岑卫计征决字(2017)20701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受理后,在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岑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申请进行审查的过程中,申请人岑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6月23日以被申请人周兴贵、张东菊已将其违法生育第三孩的社会抚养费缴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周兴贵、张东菊已将其违法生育第三孩的社会抚养费缴清,申请人岑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申请并未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其撤回申请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岑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的岑卫计征决字(2017)20701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树江审判员 粟 兵审判员 潘家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江 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