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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刑初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傅加提容留他人吸毒、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加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552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傅加提(绰号“高峰”、“七妹”),男,1985年6月29日出��于重庆市梁平县,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梁平县。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6月18日被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9月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1月19日被羁押,同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7月25日被羁押,同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7〕5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傅加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银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傅加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加提先后2次在石狮市灵秀镇前廊村四号工业区37号楼甲B1幢其租住的803号房间内,容留徐某、余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同年11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傅加提在上述房间内,容留徐某、余某、步某1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同日23时许,公安人员在该房间内抓获被告人傅加提及吸毒人员徐某和步某1,当场扣押0.12克毒品及吸毒工具。2016年7月21日,被告人傅加提先后2次在石狮市灵秀镇彭田村隘门,每次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给石某。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傅加提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傅加提系累犯及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判处。法庭上,被告人傅加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一)容留他人吸毒1.2015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傅加提先后2次在石狮市灵秀镇前廊村四号工业区37号楼甲B1幢其租住的803号房间内,每次容留徐某、余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2.2015年11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傅加提在上述房间内,容留徐某、余某、步某1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同日23时许,公安人员在该房间内抓获被告人傅加提及吸毒人员徐某和步某1,当场扣押0.12克毒品及吸毒工具。经鉴定,扣押的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二)贩卖毒品2016年7月21日,被告人傅加提先后2次在石狮市灵秀镇彭田村隘门,每次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给石某。被告人傅加提于2016年7月25日在石狮市灵秀镇彭田村后东一区81号鹏轩公寓208室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并被扣押1.01克毒品、2个吸毒工具、1卷锡纸、1个鼠标型电子秤及手机2部。经鉴定,扣押的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柯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5月被告人傅加提持一张名为“犹茂”的身份证向其租赁石狮市灵秀镇前廊村四号工业区37号甲B1栋803室。2.证人余某(外号“小颜”)证言,证实其多次到“高峰”(经辨认为被告人傅加提)住的石狮市灵秀镇前廊村四号工业区37号甲B1栋803室吸食冰毒。2015年10月左右的一天晚上,其和“沫沫”(经辨认为徐某)及一个不认识的男子一起在“高峰”的租房吸食冰毒;同年11月中旬,其和“沫沫”及“高峰”的老乡在“高峰”的租房里吸食冰毒与“麻古”的混合剂;同月19日晚上,其到“高峰”的租房看见“沫沫”和一个叫“文哥”(经辨认为步某1)的男子,其看到电脑桌上有一点冰毒,就吸了一口。3.证人徐某(外号“沫沫”)证言,证实2015年10月至11月间,其和“小颜”(经辨认为余某)先后三次到“七妹”(经辨认为被告人傅加提)的租房内吸食冰毒。4.证人步某1证言,证实2015年11月19日20时许,其到朋友“七妹”租住的石狮市灵秀镇前廊村四号工业区37号甲B1���803室,看见一黑衣女子正在吸食冰毒,就过去拿起冰壶吸了一口,就接着玩电脑游戏了,过一会“小颜”也来了,后来警察就来了。5.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检照片提取单,证实徐某、余某、步某1、傅加提吸食冰毒检测结果为阳性。6.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证实涉案吸毒人员徐某、余某、步某1等的处理情况。7.证人曾某、朱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七妹”(经辨认为被告人傅加提)和他女朋友曾到其二人的住处吸食毒品,石某也有来吸食毒品几次。8.证人石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曾多次向“七妹”(经辨认为被告人傅加提)购买冰毒。其中2016年7月21日21时许、22时许,其经与“七妹”电话联系后,两次到石狮市灵秀镇彭田村隘门每次以200���的价格向“七妹”购买两小包冰毒。9.证人陈某证言,证实2016年7月其和被告人傅加提到石狮市星期一创业园公寓、狮标万家聚公寓傅的朋友“小明”住处吸食冰毒。10.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检照片提取单,证实被告人傅加提及陈某、石某、曾某、朱某吸食冰毒检测结果为阳性。1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福建省毒品实物缴交收据,证实从被告人傅加提租住的石狮市灵秀镇彭田村后东一区81号鹏轩公寓扣押冰毒两小包1.19克、电子秤1个、诺基亚手机、小米手机各1部、锡纸1卷、冰壶2个,侦查机关上缴甲基苯丙胺1.01克。12.微信截图,证实被告人傅加提通过微信(微信号×××昵称“烟消云散”)联系贩卖毒品及收取毒资的事实。13.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证实扣押的透明晶体两包均检出甲基苯丙胺。14.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破获经过。15.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证实涉案吸毒人员陈某、石某、朱某的处理情况。16.户口证明、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傅加提的身份等基本情况;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傅加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6月18日被判刑的事实。17.在押人员评审鉴定表、谈话笔录、每月考核评分表,证实被告人傅加提羁押期间表现良好,石狮市看守所建议予以从轻处罚。18.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傅加提在侦查阶段及法庭上对其容留他人吸毒及贩卖毒品的事实供述在案。以上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傅加提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傅加提还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贩卖,其行为还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傅加提犯有数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傅加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本案之罪,是累犯及毒品再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傅加提因容留他人吸毒被取保候审期间,再次贩卖毒品,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傅加提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傅加提因本案被羁押期间表现良好,系属具有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傅加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5日起至2018年2月7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二部及吸毒工具,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书雄代理审判员  吴雪萍人民陪审员  林淑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冬英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