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8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朱杰、张芬等与上海贝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杰,张芬,朱雨扬,上海贝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8897号原告:朱杰,男,1985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张芬,女,1983年6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杰。原告:朱雨扬,男,2012年3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理人:朱杰,系原告朱雨扬之父。被告:上海贝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张永飞,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澄,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骁,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本院受理原告朱杰、张芬、朱雨扬诉被告上海贝能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朱杰、张芬、朱雨扬诉被告上海贝能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晓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