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8执恢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王哗哗与朱军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哗哗,朱军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8执恢101号申请执行人王哗哗,女,汉族,渭南市临渭区人。被执行人朱军强,男,汉族,陕西省富平县人。申请人王哗哗与被执行人朱军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528民初11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804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30000元,剩余部分款项暂无给付能力,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528执恢101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应麟审判员 孙宏泉审判员 王新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安海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