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1执恢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冯荣明、张桂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荣明,张桂花,林季怀,张剑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1执恢9号申请执行人冯荣明,男,194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张桂花,女,1979年8月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林季怀,男,1978年6月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张剑波,男,1984年11月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荣明与被执行人张桂花、林季怀、张剑波民间借贷纠纷【即(2015)汀民初字第188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拍卖了被执行人张桂花、李季怀所在长汀县的房屋,申请执行人分得执行款9186元,余款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将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执恢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许明审 判 员 刘富荣审 判 员 吴天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廖梅英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