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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2民初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日照广播电视台与日照冠华集团、日照冠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广播电视台,日照冠华集团,日照冠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日照百得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日照申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日照皇室假日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919号原告:日照广播电视台。住所地日照市烟台路179号。法定代表人:孙正武,台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友兴,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日照冠华集团。住所地:日照市黄海一路东段北侧。法定代表人:申维君,董事长。被告:日照冠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黄海一路东段北侧。法定代表人:申维章,总经理。被告:日照百得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黄海一路东段北侧。法定代表人:徐国正,总经理。被告:日照申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绿洲南路68号。法定代表人:申维章,总经理。被告:日照皇室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绿洲南路68号。法定代表人:杨春冬,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广播电视台与被告日照冠华集团、被告日照冠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日照百得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日照申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日照皇室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所诉被告身份信息不详,无法确认被告的送达地址,送达未果,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原告未再提供被告的身份信息。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日照广播电视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志刚审 判 员  李 娜人民陪审员  张 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伟琪 来源:百度搜索“”